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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4刑初1060号
案件名称刘丽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丽珊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4刑初10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丽珊,女,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威进,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丽珊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丽珊及其辩护人张威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刘丽珊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228号佳豪国际皮料五金城B区首层013号经营一间新达五金店,并租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228号佳豪国际皮料五金城B区E202作为仓库,被告人刘丽珊在没有得到商标权利人路易某马某1(法国)公司、古某股份公司、玛亚科布商标公司、科奇公司、麦可寇某(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河之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销售假冒的标有注册商标“LV”、“GUCCI”、“MARCJACOBS”(马某2)、“COACH”、“MK”、“TB”的五金标识。

2015年11月13日,公安民警依法查处该五金店和仓库,现场起获标有注册商标“LV”的标识共计60180个,标有注册商标“GUCCI”的标识共计24928个,标有注册商标“MARCJACOBS”的标识共计3000个,标有注册商标“COACH”的标识共计44500个,标有注册商标“MK”的标识共计249674个,标有注册商标“TB”的标识共计45806个,送货单75张(销售金额122493元,销售数量107293个)。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商标标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刘丽珊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丽珊无视国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丽珊假冒六种注册商标,已销售122493元,数量为107293元,未销售428088个。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丽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丽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为自己销售商标时不知道是仿牌,出事后才知道,且在知道被上网追逃时第一时间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被告人刘丽珊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被告人刘丽珊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交代案情;

3.大部分产品没有销售出去,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是犯罪未遂;

4.当庭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理;

5.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为了家庭冒风险,法律意识淡薄;

6.取保期间,被告人刘丽珊没有做任何违法行为,随叫随到,自身身体差,刚流产。

父母身体不好,家庭经济困难,需要朋友支持。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丽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刘丽珊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228号佳豪国际皮料五金城B区首层013号经营一间新达五金店,并租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228号佳豪国际皮料五金城B区E202作为仓库,被告人刘丽珊在没有得到商标权利人路易某马某1(法国)公司、古某股份公司、玛亚科布商标公司、科奇公司、麦可寇某(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河之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销售假冒的标有注册商标“LV”、“GUCCI”、“MARCJACOBS”(马某2)、“COACH”、“MK”、“TB”的五金标识。

2015年11月13日,公安民警依法查处该五金店和仓库,现场起获标有注册商标“LV”的标识共计60180个,标有注册商标“GUCCI”的标识共计24928个,标有注册商标“MARCJACOBS”的标识共计3000个,标有注册商标“COACH”的标识共计44500个,标有注册商标“MK”的标识共计249674个,标有注册商标“TB”的标识共计45806个,送货单75张(销售金额122493元,销售数量107293个)。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商标标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刘丽珊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迈克寇某(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COACH”标识五金的鉴定意见、营业执照、投诉书、科奇公司的授权委托书、“COACH”商标注册证、承诺书,谭某代理“MARCJACOBS”出具的鉴定报告、LVMH时尚集团授权委托书、“MARCJACOBS”商标注册证,GUCCIOGUCCIS.P.A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GUCCI”商标注册证,MICHAELKORS公司商标注册证、工商登记证、授权委托书、公证书、鉴定及价格证明,广州科南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河之光公司出具的请求书、授权委托书、河之光公司商标注册证、鉴定及价格证明,“LOUISVUITTON”公司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情况说明;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刘某1、张某、陈某的证言及对送货单、新达五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场照片、被扣押的五金配件的照片指认、证人刘某1、张某、陈某对被告人刘丽珊的辨认笔录,证人刘某2、焦某的证言,被告人刘丽珊的供述及对涉案现场照片、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五金配件照片、75张送货单的指认,被告人刘丽珊对刘某2的辨认;

现场照片,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五金配件照片,送货单75张,被告人刘丽珊手机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刘丽珊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刘丽珊自首问题,被告人刘丽珊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关于被告人刘丽珊未遂问题。

经查,被告人刘丽珊销售六种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535381个,其中107293个已销售,销售金额122493元,是犯罪既遂,当场查获的428088个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对该部分可结合其尚未销售的情况进行量刑调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丽珊无视国家法律,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丽珊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刘丽珊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刘丽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刘丽珊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等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丽珊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与上述相同的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丽珊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二日。

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李汉清人民陪审员  付燕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芷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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