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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仕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3111号
案件名称黄仕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仕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11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仕涛,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泽丰,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仕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倩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仕涛及辩护人刘泽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起,被告人黄仕涛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以本市白云区景泰街机场东门(临编)27号×房作为仓库,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JAYJUN”、“JMsolution”、“paparecipe”、“Dr.jart+”、“NMFMEDIHEAL”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储存、销售上述品牌的面膜。

同年7月3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黄仕涛,并查获上述品牌的假冒面膜一批。

以其标价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086098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仕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并认为黄仕涛具有从犯、犯罪未遂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仕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辩称自己是受雇于汕头市潮南区和平镇的马某姗从事销售假冒面膜工作,其每月仅领取4200元的工资,至案发才领取了三个月的工资,请求法庭考虑其只是打工仔,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黄仕涛是受雇于他人并有手机微信记录可以佐证,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低,是从犯,且有犯罪未遂的情节;

二、黄仕涛当庭自愿认罪,且庭前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黄仕涛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不慎触犯刑律,是初犯,且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家庭困难。

综上,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起,被告人黄仕涛受雇于同案人马某姗,以他人承租的本市白云区景泰街机场东门(临编)27号×房作为仓库,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JAYJUN”、“JMsolution”、“paparecipe”、“Dr.jart+”、“NMFMEDIHEAL”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储存、销售上述品牌的面膜。

同年7月3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黄仕涛,并查获上述品牌的假冒面膜一批。

以黄仕涛在网络上对假冒面膜的标价计算,缴获的假冒上述品牌共计214400片的面膜价值人民币1086098元。

另查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云城派出所于2019年7月30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对黄仕涛的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发现黄仕涛与老板(微信名:厂家面膜爆款×××、微信号:×××)之间的聊天记录存有快递货运单,以及指令黄仕涛清点货物配货的记录;

同时,公安人员在侦查马姓老板娘的真实身份信息,仍在设法抓捕。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仕涛的供述,证人戚某、陈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赃物照片,网络销售页面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注册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等书证,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云城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查获物品的价值统计情况以及情况说明,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仕涛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黄仕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黄仕涛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黄仕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仕涛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从犯、未遂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但本案涉案货值大且假冒注册商标的面膜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同时黄仕涛在侦查阶段一直否认自己参与实施犯罪,故辩护人提出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危害后果,考虑被告人黄仕涛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仕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面膜214400片(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iphoneX手机1台(串号356720×××132098)、钥匙1把及门禁卡1张,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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