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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钦、胡儒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刑初1208号
案件名称杨明钦、胡儒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明钦;胡儒松;胡儒基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120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明钦,男,1995年10月15日,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邹灵珊,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儒松,男,1986年10月20日,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威进,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儒基,男,1993年3月13日,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何源桂,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明钦、胡儒松、胡儒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明钦及辩护人邹灵珊、被告人胡儒松及辩护人张威进、被告人胡儒基及辩护人何源桂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被告人胡儒松受雇于同案人陈某3(另案处理),承租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949号809房储存并销售假冒ADIDAS、NIKE、PUMA注册商标的球衣,后被告人杨明钦、胡儒基受雇同案人陈某3去至上述809房销售假冒ADIDAS、NIKE、PUMA注册商标的球衣。

2019年4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809房查获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球衣4357件,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球衣3301件,假冒PUMA注册商标的球衣666件(经统计,货值金额共价值人民币173047元)。

截至2019年4月15日,涉案ADIDAS、NIKE、PUMA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服装。

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缴获的假冒商品等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和商标权材料等书证,证人陈某4梅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明钦、胡儒松、胡儒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明钦、胡儒松、胡儒基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明钦、胡儒松、胡儒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儒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明钦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辩护称:一、被告人杨明钦受雇于同案人陈某3,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二、本案所涉的物品并未售出,属于犯罪未遂。

三、被告人杨明钦当庭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

四、被告人杨明钦主观恶性小,是初犯、偶犯。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杨明钦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儒松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辩护称:一、被告人胡儒松受雇于他人,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

二、缴获的产品尚未销售,涉案金额不大,属于犯罪未遂。

三、被告人胡儒松当庭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

四、被告人胡儒松家庭困难。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胡儒松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儒基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辩护称:一、被告人胡儒基受雇于他人,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

二、被告人胡儒基当庭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

三、被告人胡儒基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胡儒基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7月始,被告人杨明钦、胡儒松、胡儒基先后受雇于同案人陈某3(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949号809房储存并销售假冒ADIDAS、NIKE、PUMA注册商标的球衣。

2019年4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809房抓获被告人杨明钦、胡儒松、胡儒基,并当场查获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球衣4357件,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球衣3301件,假冒PUMA注册商标的球衣666件(经统计,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73047元)。

截至2019年4月15日,涉案ADIDAS、NIKE、PUMA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服装。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假冒球衣的照片,支付宝、微信二维码的照片,抓获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仓库租赁合同,证人林某、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杨明钦、胡儒松、胡儒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杨明钦、胡儒基、胡儒松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钦、胡儒松、胡儒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明钦、胡儒松、胡儒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明钦、胡儒松、胡儒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明钦、胡儒松、胡儒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明钦、胡儒松、胡儒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明钦、胡儒松、胡儒基作案的具体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明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胡儒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胡儒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四、缴获的假冒ADIDAS、NIKE、PUMA注册商标球衣共计8334件,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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