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910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广百佳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1419号首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梁结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盼,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邓剑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阿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广州市广百佳润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