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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广州市广百佳润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29107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广州市广百佳润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广州市广百佳润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910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广百佳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1419号首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梁结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盼,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邓剑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阿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广州市广百佳润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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