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3580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红珠,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吕红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