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194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月红,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威瀚综合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开发区范阳东路。
经营者:张云霞,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威瀚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