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813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昇如通信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兴二路51号101。
经营者:朱平,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井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昇如通信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昇如通信器材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