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62号 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汇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余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肯宁家钟表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二区市场19674号商位。
经营者:金国平,1995年3月6日出生,男,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金健,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二区市场19675号商位。
被告:郑州市益民钟表厂,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苟堂镇苟堂村十组。
投资人:靳树锋,厂长。
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肯宁家钟表商行、金健、郑州市益民钟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30日,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