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26号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283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B2WN72D。
法定代表人:徐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柒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平大道633号4号楼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28174354Q。
法定代表人:孙沙。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宇霆,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柒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杭州柒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