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71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永琴副食品商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城西村西关停车场。
投资人:查朝云。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永琴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