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5824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宁兴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上辇新村A区二巷1栋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P。
经营者江文景。
上列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