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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赛森贸易有限公司、何锐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15820号之一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赛森贸易有限公司、何锐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赛森贸易有限公司;何锐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5820号之一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赛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村太平西1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6。

法定代表人:何锐镜,总经理。

被告:何锐镜,男,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梅娟,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赛森贸易有限公司、何锐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另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共267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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