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5820号之一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赛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村太平西1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6。
法定代表人:何锐镜,总经理。
被告:何锐镜,男,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梅娟,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赛森贸易有限公司、何锐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另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共267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