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初578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青山区全福向阳超市,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赵家营村3区2栋20号(实际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赵家营子商业街南街)。
经营者:袁全福。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青山区全福向阳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 官 德 审 判 员 青格乐图 审 判 员 胡 鹏 芳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张 蕾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