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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66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士友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圃灵路(大雁村经联社厂区第2幢首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徐元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城东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棣枫,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新熹四路北2号(1号楼第二层、7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士友电器经营部。

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和旭路337号。

经营者:朱桂忠。

上诉人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康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米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士友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忠士友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民初2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巨风公司上诉称,帅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主要对象是巨风公司和云米公司,且根据其诉请,其所主张的侵权责任主要要求二者承担,而二者的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与之有关的行为也主要发生在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由该院管辖也便于查清事实。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帅康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云米公司、忠士友经营部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对侵权诉讼管辖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该条第二款对于侵犯专利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帅康公司同时以云米公司、巨风公司、忠士友经营部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现有的初步证据可以证明,帅康公司经公证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的店铺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该店铺所出具的发票载明出售方和收款人为忠士友经营部。

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南京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发生在南京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帅康公司选择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巨风公司关于本案应当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詹靖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66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詹靖康、马军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涉案专利 “一种可快速吸收油烟的侧吸式油烟机”实用新型专利(ZL201821229248.5) 关 键 词 侵权行为地;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士友电器经营部。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专利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观点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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