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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逸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泓卓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9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逸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泓卓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逸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泓卓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逸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四甲村第二工业区四兴路5号C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步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毅,深圳市华勤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泓卓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村兴龙二路。

法定代表人:廖富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逸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泓卓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卓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逸航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逸航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泓卓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3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逸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东莞市逸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东莞市逸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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