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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6669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陈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16669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鑫,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被告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被告陈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905213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30万元;

3.被告陈鑫在拼多多APP自营网店首页及新民晚报、文汇报、新闻晨报等三家行业内杂志、报刊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十五日,消除影响,道歉声明需经法院审核。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905213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人,第905213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陈鑫在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寻梦公司对此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两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陈鑫辩称,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是“香港红蜻蜓”标识,与涉案商标存在根本区别,且销量为1000余双,大部分为刷单,实际销量及获利极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1.其仅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并非被控侵权商品销售者。

被告寻梦公司对被告陈鑫的店铺尽到了事前审核义务。

“拼多多”购物平台上销售海量商品,故其不具有审核具体商品是否侵权的责任及能力;

2.其设有知识产权维权投诉通道,但在本案诉讼前并未收到原告投诉。

其在收到诉状后,立即删除屏蔽了被控侵权商品;

3.其并未因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直接获利。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相关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第905213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权利人。

涉案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鞋或皮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00763号异议复审裁定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温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905213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10月22日,原告代理人在被告陈鑫于“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上开设的“诚信至上”店铺中购得拼单价98元,品名为“红蜻蜓新款秋冬季休闲男鞋男士系带商务加绒棉皮鞋舒适中年爸爸鞋”的皮鞋一双,网页显示已拼6,400件。

前述被控侵权商品在网页介绍中使用的“红蜻蜓”标识与第905213号、第XXXXXXX号商标构成近似,在实物中使用的“香港红蜻蜓”标识以及蜻蜓图案,分别与第905213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商品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商品ID为XXXXXXXX,其商品名称中包含“红蜻蜓”文字组合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215,000余元。

另查明,“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由被告寻梦公司经营,“诚信至上”店铺开设于2017年8月5日。

被告寻梦公司在被告陈鑫开设店铺前对其身份进行了审核,并与其签订了《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其中约定了被告寻梦公司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不参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商家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相关处罚措施等内容。

被告寻梦公司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官网(网址www.pinduoduo.com)中提供了维权投诉指引,对包括知识产权投诉受理情形、通知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说明。

原告并未提供在起诉前曾就被控侵权行为向被告寻梦公司投诉的相关证据。

被控侵权商品于2019年1月28日被下架,2019年3月6日被禁售。

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800元。

原告当庭表示,其合理费用还包括律师费等。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两被告并未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上事实,由第905213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相关注册资料、异议复审裁定书、(2003)温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018)豫郑黄证内民字第33017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被告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协议签署记录、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指引网页打印件、被控侵权商品销售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在网页介绍与实物中,多处使用了与第905213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近似的标识,使用商品范围相同,可以认定属于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被告陈鑫作为销售者,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其销售行为主观上无过错,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陈鑫辩称被控侵权商品销量小且大部分为刷单,但对此并未举证,故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对于其企业信誉、商标或商品声誉造成了不利影响,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寻梦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其本身并不参与交易过程,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存在海量商品的情况下,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寻梦公司知道被控侵权行为,但原告对此并未举证。

在被告寻梦公司有相应维权投诉渠道的情况下,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曾进行过投诉。

而被告寻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禁售了被控侵权商品。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寻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原告关于其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商标同类型许可的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对于维权开支,原告虽仅就公证费用举证,但确已聘请律师,故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商标注册证第905213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陈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75,0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75元,被告陈鑫负担3,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滑晓英人民陪审员  许 勇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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