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阿亚斯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龙背岭33号。
法定代表人:申为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柏明,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东莞市阿亚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亚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柏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柏明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黄柏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黄柏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黄柏明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黄柏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