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41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蛇口工业五路5号万海大厦C座602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众智创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社区福海科技工业园A2栋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D。
法定代表人:李晓龙。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众智创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对被告深圳市众智创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其对被告深圳市众智创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骆丽莉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冯丽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范钰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