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743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琼,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涟源市,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