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5279号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T。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伟。
委托代理人张燕楠,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弘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春北路豪庭商务大厦**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OU。
法定代表人张芳伟。
被告张芳伟,男,汉族,1992年10月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原告因被告侵犯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0012901号、第20897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部分诉请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弘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第10012901号、第20897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弘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告张芳伟对上述被告深圳市弘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400元,由被告深圳市弘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芳伟负担人民币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