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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墨江饰海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08民初438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墨江饰海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墨江饰海精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8民初43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墨江饰海精品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新建路**。

经营者:马加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花,女,汉族,1983年11月21日生,住址:,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财侄女。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林,男,汉族,1971年7月4日生,系马加财侄子。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墨江饰海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1月1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被告墨江饰海精品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花、刘子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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