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2788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立杰荣利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邓庄村。
经营者:林立杰,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军,男,北京立杰荣利商店员工。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立杰荣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