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188号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黄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晓庆,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勇,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斯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徐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斯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为4800元,由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