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5081号原告:杨建华,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董事长。
被告:南京蜜之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66号1幢3315。
法定代表人:李杰。
原告杨建华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蜜之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杨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建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