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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钧驰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7民初2793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钧驰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钧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豫泰丰顺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279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豫泰丰顺百货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环路22号楼5号。

经营者:舒灵芝,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北京钧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帅,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豫泰丰顺百货商店、北京钧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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