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355号原告:区广铨,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区广铨,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崇姚,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盐步南国小商品城良记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伍国良。
被告:佛山市利贝乐童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梁某1,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盐步南国小商品城良记百货店、佛山市利贝乐童车有限公司、梁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1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
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原告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