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274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江区万安邱东燕服装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阳光美尔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4MA32H9RL5E。
经营者:邱东燕。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江区万安邱东燕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秀华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