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99号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罗斯特郡GL519NW切尔腾纳姆鲁宁60单元(Unit60,TheRunnings,Cheltenham,GloucestershireGL519NW,UnitedKingdom)。
公司编号:7063508。
法定代表人:EUANANGUSSUTHERLAND,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茂深,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蓝茂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2019年11月18日,DKH零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蓝茂深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公证费、律师费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蓝茂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蓝茂深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张翡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