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27996号原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0号楼当代节能置业中心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黑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红椿东路2甲65号7-1#门。
法定代表人:宋述鹏,经理。
被告: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96号12门。
法定代表人:邹恩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婉清,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806-810室。
法定代表人:贺寅宇,经理。
原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黑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牛公司)、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公司)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生乐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该案。
原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营房地产开发,享有第37类等多个类别“MOMA”商标专有权,在全国有近50个MOMA项目。
黑牛公司和华凌公司在其共同开发的项目中,以“金石小镇MOMA公寓”的名称对外宣传推广和出售,在项目多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致使公众混淆误认,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怡生乐居公司未经审查在其经营的网站“乐居网”发布相同名称的楼盘信息宣传内容,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诉请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被告黑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即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的管辖法院审理,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之一怡生乐居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黑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沈阳市黑牛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沈阳市黑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