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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造来与洪金生、福建省不休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477号
案件名称杜造来与洪金生、福建省不休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造来;洪金生;福建省不休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477号 原告:杜造来,男,汉族,1984年5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华,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金生,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福建省不休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宝洲路宝洲花园A区3-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45AHK2T。

原告杜造来与洪金生、福建省不休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杜造来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造来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造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杜造来负担。

审判长 李   金   凤 审判员 任贵良审判员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庄   彦   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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