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终8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新河县晨迪针织厂,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荆庄开发区。
投资人:陈秋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超,男,1990年2月12日生,汉族,该厂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乐比宝贝孕婴用品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营城村营西路88-4。
经营者:张立伟,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上诉人河北省新河县晨迪针织厂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乐比宝贝孕婴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省新河县晨迪针织厂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北省新河县晨迪针织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新河县晨迪针织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河北省新河县晨迪针织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