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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吉林、郑州市二七区佳美缝纫设备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执2618号
案件名称阮吉林、郑州市二七区佳美缝纫设备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吉林;郑州市二七区佳美缝纫设备商行;肖镇江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2618号申请执行人:阮吉林,男,汉族,1965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理炳皓,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佳美缝纫设备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大学路锦荣轻纺城2街**。

被执行人:肖镇江,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阮吉林申请执行郑州市二七区佳美缝纫设备商行、肖镇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阮吉林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阮吉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东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核、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执26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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