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2618号申请执行人:阮吉林,男,汉族,1965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理炳皓,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佳美缝纫设备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大学路锦荣轻纺城2街**。
被执行人:肖镇江,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阮吉林申请执行郑州市二七区佳美缝纫设备商行、肖镇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阮吉林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阮吉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东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核、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执26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