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54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系福建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091019292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系福建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0151685730。
被告:贵阳云岩鑫业眼镜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南路56号。
经营者:陈加波。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云岩鑫业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云岩鑫业眼镜店达成和解,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