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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李二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6民初243号之二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李二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李二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6民初243号之二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二霞,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响坤,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李二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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