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6民初243号之二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二霞,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响坤,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李二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