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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岳塘区花之林人文茶馆板塘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3执276号之一
案件名称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岳塘区花之林人文茶馆板塘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花之林人文茶馆板塘店;李明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南鑫社区南塘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钟晨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花之林人文茶馆板塘店,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板马路口中南商厦**v>被执行人李明柱,男,汉族,1968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申请执行人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花之林人文茶馆板塘店、李明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9)湘0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申请执行人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雄审判员  肖 俊审判员  蔡日总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法官助理符程泉书记员李增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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