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南鑫社区南塘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钟晨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花之林人文茶馆板塘店,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板马路口中南商厦**v>被执行人李明柱,男,汉族,1968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申请执行人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花之林人文茶馆板塘店、李明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9)湘0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申请执行人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雄审判员 肖 俊审判员 蔡日总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法官助理符程泉书记员李增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