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初170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1-2)。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男,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阳县城关永辉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建立村手帕杜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2MA6TJHEW5Q。
经营者:王长铨。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泾阳县城关永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大伟、被告泾阳县城关永辉超市经营者王长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