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民初48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昌县鑫炫美化妆品商行市场店,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朝阳路炫美(体验店)经营者:陈瑞霜。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建昌县鑫炫美化妆品商行市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原起诉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