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371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岳均,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房山镇陈立山电器销售部,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房山镇上泉路南侧。
经营者:陈立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文学,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房山镇陈立山电器销售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已预交27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