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民初47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平县红山年轻之酷化妆品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
(建平县万方汇购物广场一楼)经营者:王永川。
被告: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人民路**(万方汇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刘金贵。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建平县红山年轻之酷化妆品店、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