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5670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子骄,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西西餐饮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5号一层东第五间。
投资人:王振勇。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被告北京红西西餐饮管理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红西西餐饮管理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