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22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宏志电器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梨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UG85W65。
经营者:蒋红梅,女,其余信息不祥。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宏志电器经营部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后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其申请。
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和解款已履行完结,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