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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建湖县沿河镇天润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执1511号
案件名称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建湖县沿河镇天润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沿河镇天润友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东侧**楼**。

法定代表人:朱明。

被执行人:建湖县沿河镇天润友超市,住所,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沿河镇沿河中路为称为“德清大润发”。

主要负责人:杨世荣。

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湖县沿河镇天润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9)苏09民初53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建湖县沿河镇天润友超市住所地在建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9民初53号民事判决由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

建湖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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