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2民初47号原告:陕西金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徽县伟童幼儿园。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金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徽县伟童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陕西金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计432.50元,由原告陕西金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