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751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远慧烟酒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南昌路宝德里**楼底商南昌路**。
经营者:王志远,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远慧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