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961号之一被执行人:许静,曾用名许敬敬,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许志远,男,1995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静、许志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苏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许静罚金38000元,许志远罚金20000元,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2019年12月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许静的居住地进行了走访,得知其已不在村里居住生活,具体讯息不详;
2019年8月21日本院从许静的银行账户扣划1474.79元;
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许静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查阅审判卷、预审卷和搜索关联案件,均未发现其财产线索。
2019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许志远向本院缴纳2万元。
2019年12月5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许静具有其他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静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许静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许志远的财产刑2万元已履行完毕;
许静的财产刑已执行1474.79元,本院将对其未履行的财产刑36525.21元终身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许静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他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对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9)苏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中许志远涉财产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院(2019)苏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中许静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本院(2019)苏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许静具有存在法定情形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