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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蒂豪儿童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民初1088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蒂豪儿童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蒂豪儿童用品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088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蒂豪儿童用品批发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经营者:吕雪峰,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蒂豪儿童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2019年12月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法官助理张加磊书记员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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