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4311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何凡,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何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