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819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克洛尼尔酒业有限公司广饶温馨超市,住,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大王桥站东营民生医院旁/div> 代表人:杨光宗。
被告:寿光市克洛尼尔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div> 法定代表人:付家祥。
被告:广饶县大王镇温馨便利店,住所地,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东营科技职业学院院内iv> 经营者:杨光宗。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克洛尼尔酒业有限公司广饶温馨超市、寿光市克洛尼尔酒业有限公司、广饶县大王镇温馨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