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知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和平,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和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96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夏和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