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782执10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被执行人义乌市玲运小食杂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畈东村****。
法定代表人刘小强。
被执行人刘小强,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玲运小食杂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玲运小食杂店等赔偿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8元,执行费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义乌市玲运小食杂店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玲运小食杂店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玲运小食杂店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玲运小食杂店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强名下有浙G×××**号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玲运小食杂店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玲运小食杂店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小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玲运小食杂店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义乌市玲运小食杂店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101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